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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翅|二〇二三年度【保险法律服务】专题研究学习之保险法律纠纷案由
2023年5月25日晚上七点半,由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服务团队举办的二〇二三年度第六期“保险法律纠纷案由”学习专题讲座在律所会议室如期开展。本期学习专题讲座由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段言路律师担任主讲人,他首先简要介绍了保险法律纠纷案由的基本内容,紧接着围绕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纠纷研究及几个相关最 高法案例进行分享。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部分合伙人及律所青年律师参加了本次学习讲座。本期专题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保险法律纠纷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为:
纵向体系(11个一 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横向体系: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如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与保险法律纠纷相关的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险)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
姓名权纠纷 (保单中代客户签字)
名誉权纠纷 (贷款保证保险引发的上传征信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 (全责方赔付的费用需返还保险公司)
保险纠纷研究
来源于《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保险领域常见争议问题相关审判思路
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1.投保人将电子投保流程中的验证信息转交他人代为完成投保行为,诉讼中以未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法解释二》电子投保流程中设置“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技术路径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2.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机动车的认定不属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概念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对于机动车的定义产生分歧,应该以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仅以保险公司系提供合同一方为由将本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格式条款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不符合格式条款及不利解释原则的设立宗旨,亦不利于保险机制分担社会风险作用的发挥和保险行业的发展。
3.保险人未特别提示说明保险责任条款,不必然导致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该条并未明确将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李振恒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赔偿范围问题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无法查清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标准的适用,应注重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当前的实践中,存在依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为伤残,但依据保险公司所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却不构成伤残的情况,造成《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实际上缩小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减少了受益人获得赔偿的范围的结果。故,所涉相关条款应属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排除被保险人应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对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应注意两个条件:第一,该权利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引发该权利的法律事实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约定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同意承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约定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继续承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4.保险人不得就公估费等费用行使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系统学习保险法律纠纷案由,有利于梳理清楚保险法律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然,保险法律服务仍需不断完善,欢迎各位同仁加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