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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以案释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依法治理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推动全市“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结合案件事实,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释法明理。
二、律师在以案释法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三、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要内容以及诉讼当事人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四、律师在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以案释法,应当主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释疑解惑,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实现息诉罢访。
五、律师要充分认识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将以案释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执行本所的以案释法制度,确保以案释法制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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