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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翅|【股东资格和股东名册变更专题】隐名出资股东显名化的举证责任
一、股份代持事实的认定条件?
结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意思表示。
代持股关系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无代持股协议情形下,隐名股东提供向名义股东的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实际出资事实?
结论:不能将汇款等资金支付凭证的性质特定化时无法证明。
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汇款,如不能说明汇款用途,也未能提交具有委托名义股东认购公司股份内容的其他证据,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名义股东收到隐名股东汇款资金后已经将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财产形态的转换是基于名义股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完成的,隐名股东没有提供其参与处分将其汇款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形态的证据,其可以依法向名义股东主张货币资金债权,但据此主张股权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推断为公司股东?
结论:实际控制人地位无法证明系实际出资人或公司股东。
隐名股东主张其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人,除股东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关系人”,隐名股东以代持股份唯 一法律关系解释其在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并不能排除可能发生的其他合理情形,关于实际控制人地位系基于股东身份的观点不能成立。曾经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并不等同于具有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