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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翅动态| 高铁行李架上茶叶盒跌落砸伤旅客,责任谁负?——郑士军律师团队经典案例入选司法部指导案例库之二

        高铁行李架上茶叶盒跌落砸伤旅客,责任谁负

——郑士军律师团队经典案例入选司法部指导案例库

“嘭”的一声闷响,飞驰的高铁车厢里,一个茶叶盒从天而降,重重砸在旅客谢某某的头上!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3日,G6076次列车从广州南站开出仅3分钟,这起意外便猝然发生。谢某某当即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1480.9余元。谁该为这场意外负责?

谢某某将矛头直指列车运营方——某铁路局集团公司,认为其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放任旅客刘某某将茶叶盒搁置在行李架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看似清晰的责任划分,实则暗藏复杂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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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铁路局该不该“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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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的诉求看似合理:我买了票,铁路局就该安全把我送到目的地!行李掉落砸伤人,不就是管理不到位吗?

然而,铁路局是否真该为旅客刘某某的个人物品坠落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铁路局有无义务逐个检查旅客行李是否放稳?

列车启动后短短3分钟就出事,工作人员来得及检查吗?

物品所有者刘某某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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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招:精准锁定直接责任人,切割铁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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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谢某某的索赔诉求,郑士军律师团队代理铁路局集团公司,展开了缜密的法律反击,核心论点直击要害:

第一,谁是直接责任方?法律有明确定位!

郑士军律师团队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法铁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3条指出:茶叶盒的所有者刘某某是直接侵权人,铁路企业仅在“未尽安保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此案中,铁路局并非砸人行为的实施者。

第二,告错对象!程序逻辑站不住脚

郑士军律师团队犀利指出:谢某某在起诉铁路局前,竟明确放弃追究直接侵权人刘某某的责任。这违背了“先向直接责任人索赔,不足部分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逻辑,企图让铁路局“代人受过”于法无据。

第三,义务有边界!铁路已尽合理之责

郑士军律师团队强调:铁路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G6076次在广州南站仅停靠5分钟,工作人员需兼顾检票、站台安全等多项服务,难以在发车瞬间完成全车行李检查。且事发后,列车立即广播寻医、安排伤者休息并建议就医,救助措施及时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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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关键:法院一锤定音,

铁路局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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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郑士军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

1、刘某某作为物品所有者(实际侵权人)被判赔偿谢某某40472.1元;

2、驳回谢某某对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指出:

“在侵权人刘某某明确的情况下,谢某某主张铁路局集团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理据。”

04案例价值:入选司法库,

成行业风险防控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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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不仅为铁路局避免了不当赔偿,其展现的法律适用逻辑与风险防范思路更获司法系统高度认可,成功入选权威司法案例库,成为处理“公共运输中第三人侵权”类案的典型参考。

郑士军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的三大专业价值尤为突出:

精准定位责任主体: 清晰切割第三人侵权与企业安保义务的边界,避免责任泛化;

吃透特殊行业规则: 深度运用铁路运输专门司法解释,确立承运人义务的合理限度;

证据意识贯穿始终: 强调事发现场音像记录、客运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固定,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05结语与启示:

企业经营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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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士军律师团队通过本案,也为广大交通运输企业乃至公共场所管理者提炼出实用风控指南:

事前充分警示: 利用广播、标语、电子屏等多形式高频次宣导安全须知(如行李放置规范);

事中应急到位: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立即有效救助(如寻医、安置、送医),防止损害扩大;

证据铁三角: 监控视频、设备记录、第三方人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链”是纠纷制胜的核心资产!

高铁飞驰,人来人往。一只小小的茶叶盒,牵出责任划分的大命题。郑士军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策略,不仅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通过一纸胜诉判决,为处理同类纠纷树立了清晰的法律标尺。

你或者企业面临复杂侵权纠纷与高额索赔风险时,专业法律团队正是您厘清责任、切割风险、捍卫权益的最强防线。郑士军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13077377928。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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