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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KNOWLEDGE
开发商以"审计调价"为由拒付百万工程款,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是否形同虚设?施工方能否突破"固定总价"主张权益?本案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其代理思路直击建设工程领域"审计争议"痛点,厘清合同效力边界,为施工企业维权树立标杆!
01
僵局:竣工验收后突遇"审计砍价",百万工程款悬而未决
项目背景
2004年,某安装公司中标湖南某开发商广告文化园消防工程,双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
✅ 合同包干价:318万元(中标价)
✅ 设计变更可调价:据实结算
✅ 支付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
争议爆发
安装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开发商却突然主张:
“包干价过高,需审计调整!”
在已支付245万元后,拒付剩余96.8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试图推翻合同约定。
02
争议焦点:白纸黑字的"包干价",能否被审计推翻?
开发商咬定:“招投标文件说过主材可调差,必须重新审计!”
郑士军律师团队一针见血指出关键:
合同效力>招标文件
包干价=风险自担
审计≠结算依据
法律天平的抉择:若放任开发商以审计为由突破合同约定,将颠覆市场交易的诚信根基!
03
专业破局:郑士军律师团队三招锁定胜局
1. 锚定合同效力:书面约定高于一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
“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一方请求审计调整的,不予支持!”
精准反驳:
合同明确将造价分为包干价与设计变更价两部分,且无任何调差条款。开发商主张的“招标文件提及调差”,已被后续签订的正式合同覆盖。
2. 戳破"审计"认知误区:结算≠决算
工程结算 | 工程决算 |
合同双方结算依据 | 建设单位财务审计 |
约束合同双方 | 仅约束被审计单位 |
最高法院观点:
“审计是国家行政监督,不否定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
3. 合同解释利剑:格式条款反向规则
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未写入调差条款。根据《合同法》:
“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结论:包干价无调整空间!
四、战果:百万欠款全额追回,违约金一分不少!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开发商五日内支付:
工程尾款:968,985元 违约金:104,386元 总计:1,073,371元
五、入选司法部案例库的深层价值
✅ 为施工企业筑牢"合同护城河"
- 包干价合同中,无约定不调价
- 突破"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行业痼疾
✅ 厘清工程领域关键概念
概念 | 法律效力 | 实务建议 |
合同包干价 | 刚性约束双方 | 明确排除调价条款 |
工程结算 | 双方结算唯一依据 | 拒绝捆绑审计决算 |
✅ 企业风控指南
- 签约阶段:删除模糊表述,锁定"固定总价无调整"
- 履约阶段:对设计变更即时签证,避免结算争议
- 维权阶段:果断起诉,拒绝以审计拖延付款
司法部案例库评析:
“本案清晰界定合同约定与审计监督的边界,彰显意思自治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地位——白纸黑字的承诺,即是法律守护的底线!”
当你或者企业面临复杂的建设工程问题时,郑士军律师专业法律团队正是您厘清责任、切割风险、捍卫权益的最强防线,法律咨询电话:1307737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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